潘效辉律师亲办案例
案涉知名企业参观业务,介入后不起诉
来源:潘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浏览量:3397

【辩护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潘效辉律师

【基本案情】姚某系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老板,20173月,姚某接到郑某电话,郑某称其可以带人进入企鹅公司参观,后来双方就见了面。姚某看到郑某带着企鹅公司的工牌,知道他是员工。郑某说他可以带人去企鹅公司参观,每次收取26000元。姚某考虑到企业的客户也确实需要这样的项目就答应了。后姚某协商带一批客户参观企鹅公司,事后姚某带的一批客户中有人未按约定发送了朋友圈,后企鹅公司开展内部调查,郑某及其上司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抓。

【辩护思路】郑某以自己的名义联系业务,不是以自己在企业的职务联系业务,不存在职务交换关系。姚某的咨询公司并不基于郑某的职务支付其费用,有的公司的人甚至都不知道郑某是企鹅公司的人,而另一家公司的人也仅是看了郑某的工牌知悉其是企鹅公司的人,而不是骗子而已。

郑某不仅带人参观企鹅公司,而且提供了很多企鹅公司没有的增值服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和劳务付出,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而非职务交换行为。

依咨询公司协议,郑不仅带企业高管参观,而且要保证参访质量。他会根据不同的来访企业,设计个性化的课件,提供培训服务。这些课程培训不同于腾讯的讲解,是针对来访企业的个性化的定制,时长是1个小时。郑某针对不同参访企业需求安排行程,设计线路联系车辆及安排餐饮。郑某还会做提前做问卷调查。

企鹅公司提供的参观只有一个小时,且讲解为行政讲解非常简单不具有个性化,其跟郑某的分享交流是两个不同的环节,且腾讯不提供安排行程、设计线路、联系车辆及安排餐饮及购物的增值服务

郑某提供经营及劳务服务所获取的劳动服酬及经营利润不是受贿行为。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权钱交换关系,其有实际的经营行为和劳务付出,其只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进行经营,其获取劳动报酬及经营利润的行为不能视为受贿行为。

【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郑某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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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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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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