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效辉律师亲办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介入后获缓刑
来源:潘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浏览量:3599

【辩护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潘效辉律师

【基本案情】周某是从事工程的,为工程的顺利进展向张某送了点好处费,后工程顺利完成。张某因支出与收入不符被单位调查遂案发,周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羁押。

【辩护思路】辩护人对周某给张某送钱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送钱并不代表想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证据显示周某是想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证据显示张某的工作范围是“负责前期的工程设计,与政府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协调”这里的协调是指协调各个主体的用工工序及时间衔接,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如果周某给张某钱的目的是想要协调与总包、甲方、监理的关系使工作配合的更好,那就不存在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问题,依法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两人的供述基本印证一致,周某给钱的目的就是想叫张某帮忙协调一下各方的关系及感谢张某在工作上没有刁难。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帮忙协调一下各方的关系并不是不正当的请托事项。充其量只能算个感情投资,没有不正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不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据法律规定:在贿赂案件中单纯的给钱只能推定出想要谋取利益并不能推定出想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依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此可见对受贿方来说单纯的收钱只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推定视为为承诺谋不正当的利益。同理对于行贿方来说单纯的送钱也不代表企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依据法律规定谋取取不正当的利益是想谋取不法利益或者要求他人进行违规提供帮助或者提供方便条件。而本案证据不能显示周某想要谋取不法利益及要求他人违规提供帮助及提供方便条件。

“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依据两高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没有证据显示周某想要谋取违法的利益或者要求张某提供违法帮助。

首先从给钱行为看:周某给张某送钱时说的很明确是“想要协调一下各方面的关系”,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协调关系并不代表就要进行违规操作或者谋取不法利益。其次从行为逻辑看:如果周某给张某钱的目的真的是要进行违规操作或者不法利益的话。从日常经验法则上讲,给钱后就应当问一下协调的进展情况,问一下业主及监理是否同意违规操作及如何进行违规操作,容忍的底限在哪里。但周某在给钱后并没有追问钱用在何处,收钱方的态度及如何操作,显然谋求不法利益或者企业违规操作不是赵云明的利益诉求。从施工结果来看:工程通过业主及监理的验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且工程量由于采用了实测制比原来合同约定的图纸测算方式要少了很多。没有证据显示周某以次充好,以少充多。也没有证据显示,周某要求甲方、监理、张某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周某被判缓刑。



以上内容由潘效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效辉律师咨询。
潘效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1好评数5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效辉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9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